『江苏龙网摘要: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实施机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监督不规范、不统一|程序性监督和选择性监督问题凸显。着眼于解决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笔者试提出完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施机制的建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遇到的问题监督范围不明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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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
□为有效阻止违法的行政决定、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时,应强化监督深度,不能仅局限于对未按法律规定期限作出裁定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监督 。
近年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受理总量仍然不小,而且,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一直是行政检察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监督不规范、不统一,程序性监督和选择性监督问题凸显 。着眼于解决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笔者试提出完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施机制的建议 。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遇到的问题
监督范围不明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上述规定将行政执行监督的对象限定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但是,依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目前,监督范围显然已经包括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而且,根据有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情况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对可能的违法情形基本实现全覆盖,监督的对象既包括法院,也包括行政机关,监督的违法情形既包括人民法院审查行为、执行实施行为违法,也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等 。也就是说,目前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据和范围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尚待进一步具体明确,避免实践中出现对监督范围的理解不同、开展的情况不规范、不统一问题 。
监督深度不够 。根据有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情况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执行和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较多 。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审查行为、执行实施行为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性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监督内容大多集中于程序性问题,对法院审查行为、执行实施行为合法性的实体性监督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实体性监督不够,监督的深度不够 。
完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施机制
明确对法院涉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 。在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阶段,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应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受理的有关规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法执行及法院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情况 。因为,生效行政裁定由谁执行、如何执行,法律规定各有不同,所以这一阶段监督的难点是审查法院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是否合法 。目前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又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执行,也有些法律既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就涉及到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还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到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迅速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应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只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应受理 。
在法院审查环节,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为法院是否按照“重大明显违法”的标准尽到了依法审查义务 。审查的重点,一是申请主体和被执行主体是否适格、正确,如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强制法第58条、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1条第1款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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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实施机制